关于规范县城区社会用字的通告

  汝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县城区社会用字的

  通 告

  汝政通[2011]7号

  登记号:RCDR-2011-00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县城区社会用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范社会用字的具体范围

  (一)影视屏幕上的用字;

  (二)面向公众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招牌、广告、电子屏幕、会标、宣传材料、告示等用字;

  (三)公共服务行业服务项目清单、服务内容说明等用字;

  (四)公文、单位印章、执照、票据、标签、表格、证书、奖状、奖牌、门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等用字;

  (五)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

  (六)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名称标志,行政区划、居民区、路街巷、企业事业单位、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车站、码头、港口、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通告所称不规范汉字的具体范围

  (一)1986年国家《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

  (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三)1955年国家《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的异体字(其中1986年收入《简化字总表》中的11个类推简化字和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15个字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

  (四)1977年国家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五)从1955年至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分九次更改的35个县级以上地名中的生僻字;

  (六)1965年国家淘汰的旧字形;

  (七)社会上出现的自造字。

  三、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的具体要求

  (一)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而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招牌,产品的包装、说明和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正确、规范并与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三)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标志牌、名称牌、招牌、公告牌等使用中文并同时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公共场所的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四、社会用字必须内容健康,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因素;必须字形完好、表意完整,不得出现残字、漏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旧字形以及其他不规范的简化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不规范文字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