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运输矿产品车辆车皮自重的通告

  汝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核定运输矿产品车辆车皮自重的

  通 告

  汝政通[2011]2号

  登记号:RCDR-2011-00005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工作,杜绝国家税费流失,公平税负,打击虚报车皮自重等偷逃税费行为,确保我县矿产品税费征收过程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04]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运输矿产品车辆的车皮自重按车型予以重新核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境内运输矿产品的车辆,经过县税费征管办下属征收点交纳税费或验票站进站验票时,均实行按车型核定车辆车皮自重。

  二、各种运输矿产品车型车皮自重核定如下:

  尖头平板 6吨(含改装翻斗、农用和兰色牌照)

  平头平板 7吨(含改装翻斗、农用和兰色牌照)

  尖头翻斗 8 吨 平头翻斗 9吨

  平头后六轮 11.5吨 平头后八轮 13吨

  前四后八轮 15吨 大六轮 5.5吨

  中六轮 4.5吨 小六轮 3.5 吨

  小四轮 3吨(含金刚类等车型)

  22轮加长拖车 23.5吨 26轮加长拖车 25.5吨

  三、如运输矿产品车辆实际皮重大于按车型核定的自重,车主须在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持《行驶证》到县税费征管办下属的岭秀验票站(电话:8510598)、三江口验票站(电话:8400738)、永丰验票站(电话:8328588)、龙虎验票站(电话:8564378)、简水验票站(电话:8520839)进行核查。经确认《行驶证》上记载的发动机、车型号码与车辆的发动机、车架号码相符后,按除去车辆《行驶证》未注明的附载物(尤其是车箱边板)和水箱中的水后的实际重量确定,否则不予认定。

  四、如运输矿产品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到上述验票站核查,或不配合税费征管人员核定车辆车皮自重的,一律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车型车皮自重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各矿产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车辆车皮自重核定工作。自2011年7月1日起,严禁未核定车皮自重的车辆运输矿产品。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从严打击和惩处:

  (一)阻碍核定车辆车皮自重工作的,驾车堵塞交通,拢乱公共秩序或妨碍执行公务的;

  (二)聚众闹事、围攻、冲击矿产品税费征管机构核定车辆车皮或暴力抗拒核定车辆车皮的;

  (三)矿产品税费征管人员在核定车辆车皮自重工作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七、本通告从2011年6月1日上午8时起施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