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汝城县中心城区城建重点工程搬迁户公寓楼安置办法》的通知

登记号:RCDR201301005

 

 

 

 

 

汝政办发〔201320

 

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汝城县中心城区城建重点工程

搬迁户公寓楼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汝各单位:

《汝城县中心城区城建重点工程搬迁户公寓楼安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汝城县中心城区城建重点工程搬迁户

公寓楼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搬迁户,保障城市建设顺利推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城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汝政办发〔201157号)、《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城县县城规划区内征地搬迁安置选址优化布局方案>的通知》(汝政办发〔2012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搬迁户是从2009728日《中共汝城县委办公室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汝城县城市建设十大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汝办〔200929号)文件下发以来,县中心城区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搬迁户:

()集体土地上的搬迁户:

1.依法批准建设的搬迁房屋及无建()筑物的宅基地在征收土地范围之内;

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经审核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常住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

()国有土地上的搬迁户: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搬迁房屋的土地在征收土地范围之内;

2.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无建(构)筑物的土地在征收土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公寓楼安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利民和适度照顾孤寡老人、瘫痪人员的原则进行安置。同时,严格遵守公寓楼安置点分区域安置规划和协议签订或搬迁腾地时间的先后顺序分批次按家庭组合抽签确定楼号、房号、商号、杂房。

第四条 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协调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研究确定,成员由相关乡镇、部门、单位和工程协调指挥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相应的公寓楼安置点。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凭《户口簿》、《搬迁户公寓楼安置协议》和相关有效材料到公寓楼安置分房入住工作组办公地点填写公寓楼安置资格审查表。房屋面积、套数确定后,公寓楼安置分房入住工作组将房屋汇总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符合条件的搬迁户与安置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户公寓楼入住协议》,并凭结算单领取房屋钥匙入住。

第六条 公寓楼安置房证件办理的相关规费按照《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城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汝政办发〔201157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搬迁户要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纳公寓楼购置款。逾期不能足额交纳公寓楼购置款的搬迁户可领取“安置卡”,并在2年内享受公寓楼安置待遇;2年内不能足额交纳公寓楼购置款的搬迁户,不再享受公寓楼安置方式安置,只按征购方式予以补差。

第八条 公寓楼安置工作以各公寓楼安置点安置工作组为主,各公寓楼安置点安置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公寓楼安置点的分房入住方案、安置房购置资金计算等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设立公寓楼安置购置款专户;县城建开发办负责提供房屋钥匙;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搬迁户原有房屋的证件注销、公寓楼安置房证件的办理;各工程协调指挥部负责提供搬迁户的基本数据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各包干单位负责配合做好分房入住工作;安置工作组和相关乡镇负责做好分房入住协议签定、房款收取、证件代办、组织入住等工作;县纪委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城建重点办负责做好公寓楼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公寓楼安置工作要依法依规进行,对在公寓楼安置房结算、证件办理、分房入住等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公寓楼安置点安置分房入住细则由各公寓楼安置点安置工作组起草,送县城建重点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城建开发办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