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汝城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范围内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汝政公〔2013〕1号
登记号:RCDR-2013-00008
2013年4月7日前,汝城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指挥部向汝城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范围内的36户搬迁安置户送达了《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汝城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指挥部关于公开征求对<汝城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范围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经过30日的公示,共收集整理意见6条。5月15日下午,在卢阳镇四楼会议室召开了汝城县思源实验学校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调暨搬迁户村民代表听证会,对搬迁安置户的意见逐一进行了解释和答复,采纳了4条意见,并对《汝城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范围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现将修改后的《汝城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范围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汝城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汝城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范围内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搬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汝城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照《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城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汝政办发〔2011〕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补偿安置的目的意义
汝城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是香港言爱基金捐建项目,也是我县2013年城市重点建设工程之一,更是加快汝城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民生民本公益事业。该项目实施后将大大增加城区学校学位容量,满足城区适龄学生就近入学的迫切要求,有效缓解城区学位紧张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搬迁补偿安置的政策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城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汝政办发〔2011〕57号) 文件规定。
三、搬迁补偿安置的对象范围
在汝城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城区集体土地上符合汝政办发〔2011〕57号文件第三条所规定(依法批准建设的搬迁房屋及无建(构)筑物的宅基地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经审核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常住在土地被征收的村组)的农村村民家庭搬迁安置户。
四、搬迁补偿安置的户数、基底面积及建筑面积
(一)搬迁补偿安置户数为卢阳镇津江村湾内四组(陈家园)的36户搬迁户(最终以实际核实户数为准)。
(二)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以实物丈量评估为准。
五、搬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及地点
(一)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采取公寓楼安置、征购安置、宅基地安置三种方式,每户搬迁安置户只能选择一种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1.公寓楼安置。原则上在黄泥汉公寓楼安置点。
2.宅基地安置。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宅基地安置地点位于何家背。
3.征购安置。按照征购安置补偿标准给予搬迁安置户相应的货币补偿,由搬迁安置户自行安置,不再安排和批准安置用地。
(二)生产安置。按所征收集体水田面积的8%进行生产安置,并落实到村民小组。
六、搬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来源
搬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纳入专户管理。
七、注意事项
(一)搬迁安置户要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办理补偿登记并签定《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若搬迁安置户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且未签定《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调查结果将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搬迁安置户要在收到搬迁补偿安置费后的15日内,选择好临时安置过渡房并完成搬迁腾房。
(三)搬迁安置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搬迁安置户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搬迁公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搬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搬迁安置户如有违法、违章建筑,由搬迁安置户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搬迁方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并由搬迁安置户承担相关费用。被搬迁房涉及的质押、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一律由搬迁安置户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