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汝城县境内高速公路通行环境的通告
汝政通〔2013〕11号
登记号:RCDR-2013-00012
为保障高速公路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现就优化汝城境内高速公路通行环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条件的,驾驶员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交付查验;禁止车辆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收费车道。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三、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路面、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点洗车、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在高速公路路面及边沟排放废水;
(二)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禁止下列非法干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行为:
(一)违规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摆摊设点、强买强卖、开设餐饮服务;
(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出入口及沿途兜售管制刀具和器械;
(三)非法干涉高速公路服务用工;
(四)强揽施工建设项目或者收取保护费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对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高速公路通行环境的相关工作。
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汝城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