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政办发〔2010〕25号
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制度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汝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湖南省政府令238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制度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郴政办发〔2010〕24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4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对流动人口实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制度,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谁留宿谁管理,谁用工谁管理;实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制度;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以证管人
1.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
2.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站)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信息采集核实后,符合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条件的报送公安机关制作发放《居住证》。
3.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和《居住证》发放应在受理暂住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和办理《居住证》应免费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费。
4.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流动人口办理相关事务时,应核查流动人口《居住证》。对未办理《居住证》的,应督促其先办理《居住证》,再办理相关事务。
5.流动人口《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身份证明,除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收缴。
(二)以房管人
1.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人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当地计生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条件,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协助配合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站)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2.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人应查明承租人的真实身份,在流动人口承租人入住时登记其信息,并向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申报,督促流动人口承租人按规定申领《居住证》。
3.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房屋出租的治安管理责任,每年定期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发现可疑人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预防出租房屋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安全事故。
4.房屋出租人应承担房屋出租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每年定期与所在地乡镇(社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房屋出租计划生育责任书》,预防出租房屋内发生计划外生育行为。
5.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和拒绝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居住;不得使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以业管人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含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营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做好本单位(企业)内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单位(企业)法人代表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站)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2、流动人口受聘于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用人单位应在流动人口受聘之日起登记受聘人的基本人口信息,核实真实身份,并将信息报送所在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站)进行登记和信息录入,督促受聘人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
3、用人单位应负责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每年与公安机关签订《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与人口计生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4、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招用的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参加的社会保险,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为流动人口提供的饮食、居住场所、劳动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等条件。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招用无身份证件和拒绝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三、法律责任
(一)暂住登记责任人、单位、生产经营企业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二)暂住登记责任人申报暂住登记信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重新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依照《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三)房屋出租人、单位、生产经营企业不履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发生刑事案件、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