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讲坛微宣讲】第十八讲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跳出哪些认识误区、守住什么底线?

 

  《决定》首次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坚持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市场化和一体化的改革大方向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守住三大底线: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且要跳出三大认识误区:

  要跳出“农村土地都可以入市”的误区。我们所说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指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而不是说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土地都在一个市场买卖。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

  要跳出“土地承包权可以抵押”的误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的是经营权,承包权作为物权依然不许抵押。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对承包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没有处分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允许抵押、担保的。中央就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单独分离出来,允许抵押担保,但承包权作为物权依然不许抵押。这样既能缓解农民的贷款难,又能做到风险可控。

  要跳出“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的误区。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不等于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是我国的特有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自有的土地、自用的建筑”,即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申请,用于自住,不能建商业住房。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