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酿事故,危险驾驶担刑责
近日,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何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从永丰乡南楼村至三角坪,当行驶至一“S”形路段时,与对面周某驾驶的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翻车及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随即将何某送往医院救治并报警。当日,公安民警在医院对何某进行抽血并送检。经鉴定,何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系醉酒后驾车。后经县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何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