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将甲农户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地写入乙农户

    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理原则: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颁证只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农户甲直接行政诉讼,申请法院撤销县政府给农户乙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需要先行政复议,然后再走行政诉讼程序,但对农户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还要再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其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因此,对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必先经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户甲直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农户乙的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即可。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支持农户甲的主张,且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颁证机关变更农户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