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a)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c)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现场指界:通知指界,指界前调查员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界址设立,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界址点设置的原则如下:a)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b)相邻承包地块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c)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d)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界址点编号,在工作底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查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编号,同一承包地块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列。界标设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现场设置界标。
调查草图绘制:调查指界过程中,调查员应充分利用工作底图,标注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按NY/T 2538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赋缩略码(承包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并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注形成调查草图。
调查草图除记录承包地块的信息外,还应重点反映对地块空间方位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点、特征点等信息。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a)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b)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c)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所绘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制图员、制图日期和审核信息等。
指界情况处理: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进行调查。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查。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同时在“调查记事栏”中对争议情况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