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如果该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延包,即土地承包方案符合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按照规定进行,没有违背《合同法》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作为国家干部的户主代表其家庭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视为有效。因为他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土地,不享有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便于管理土地承包合同和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建议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该农户应经家庭成员协商后,变更承包合同的签约人。
户主为国家干部,代表全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如果该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延包,即土地承包方案符合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按照规定进行,没有违背《合同法》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作为国家干部的户主代表其家庭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视为有效。因为他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土地,不享有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便于管理土地承包合同和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建议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该农户应经家庭成员协商后,变更承包合同的签约人。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如果该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延包,即土地承包方案符合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按照规定进行,没有违背《合同法》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作为国家干部的户主代表其家庭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视为有效。因为他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土地,不享有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便于管理土地承包合同和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建议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该农户应经家庭成员协商后,变更承包合同的签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