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地”如何界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洽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 9 9 9〕1 0 2号)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四荒”界定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规划。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在根据土地区位和利用条件确定“四荒”具体的治理开发方向后,再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待“四荒”完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对“四荒”一般应先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后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