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人民币进行反动宣传,是反法律反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发现被“法轮功”反动宣传标语污损的人民币要拒绝接收。
三、公民一旦发现手中持有被污损的人民币,应就近到各金融网点兑换,不再流通使用。各金融网点将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方便群众兑换。
四、公民发现持有一定数量并故意使用污损人民币的可疑人,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湖 南 省 公 安 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6年11月1日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