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9日,《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汝政办发〔2009〕24号)文件正式出台,内容涵盖了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四大方面共19条优惠政策,规定的“硬性指标”主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的行政、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部门审批不超过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比例由35%降至10%;对白蚁预防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用地规划测图费等14项服务性收费规定减半收取,对城市绿化补偿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规定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由2.5%调整为1%;个人购买144平米以下(包括144平米)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购买超过144平米商品住房的契税按2%收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最低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米以下的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做到应保尽保等。
汝政办发〔2009〕24号“19条”优惠政策措施,是我县近几年来在强化开发建设、优化投资环境、序化市场秩序,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商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方面制定实施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必将在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加快商品房变现消费、加强新城区规范建设上发挥助推器作用,加速推进“建设一个中心、打造五个汝城”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