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RCDR—2014—01007
汝政办发〔2014〕14号
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汝城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汝单位:《汝城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汝城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8号)和《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行殡葬改革的决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做到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县殡葬管理的指导、督查。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编制、发改、人社、物价、公安、财政、审计、卫生、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建、城管、林业、环保、规划、统计、司法、老干、文广新、教育、民宗、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办等部门按照其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汝城县殡葬管理办公室(简称殡管办)是我县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下设工作机构,负责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和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殡管办是隶属县民政局从事殡葬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殡仪馆、金斗山陵园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殡葬管理具体措施的落实,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省、市驻汝机构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公民有权向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第七条本县范围内均属火葬区,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第八条推行火葬。(一)根据实际,我县推行火葬分三步走:第一步:从2014年6月5日起,本县辖区内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参照执行。农村五保、城市孤老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第二步:从2019年6月5日起,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第三步:从2024年6月5日起,农村村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二)暂未推行火葬范围的公民死亡后,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遗体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三)外地流动人员在本县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特殊原因要求将遗体运往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外运。 第九条医院应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死亡者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应及时告知殡仪馆,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土葬。凡属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在县内各医院死亡的公民,医院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第十条实行火化的,应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方可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医院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办理火化手续。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火化手续。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四)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体处理后火化。第十一条殡仪馆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第十二条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三条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第十四条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财政、人社、民政和死者生前单位必须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方可办理。
第三章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城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民政局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不准在本县城区范围内为治丧提供场地;不准非法从事遗体冷藏及灵棚架、响器道具、运输工具出租等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殡葬用品管理。(一)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管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禁止制造、销售冥钞、纸人、纸马、纸房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十八条禁止组织殡仪队伍游街过市。禁止动用公车送葬。 第十九条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反对大操大办,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章骨灰处理和公墓管理第二十条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或者寄存金斗山陵园骨灰存放楼,也可以安葬于农村公益性公墓、金斗山陵园。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第二十一条金斗山陵园是安葬骨灰的公共场所。(一)安葬两人以下(含两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三人以上(含三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二)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三)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四)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第二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划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控制公益性墓地和墓穴的占地面积。(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址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规划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占地所发生的费用由设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村或自然村自行解决,规划费按每亩200元由县财政列支。(二)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安葬两人以下(含两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三人以上(含三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必须利用荒山瘠地作为集体公墓地,并植树绿化。(三)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买卖。(四)严禁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建永固、宗族、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五)严禁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接纳本村或本自然村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遗体安葬。第二十三条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公路主干线两侧、住宅区和县城中心城区(县城规划重点控制区23平方公里)内建造坟墓(公益性墓地除外)。因国家基本建设需要迁移的坟墓,坟主应在限期内把坟墓迁至公墓或平坟深埋,否则由建设业主单位按无主坟墓处理。现有县城中心城区内原有坟墓和新葬坟墓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划定公益性墓地后,县城中心城区内居民死亡后都要葬在公益性墓地或金斗山陵园。在县城中心城区内公益性墓地之外一律不允许葬坟。对主动葬入公益性墓地的,由县财政按每冢奖400元、主动葬入金斗山陵园的每冢奖800元(必须火化)。(二)对县城中心城区内原有坟墓采取迁坟、就地平坟、绿化覆盖等措施进行处理。在县政府规定期限内迁移的,由县财政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1)对迁坟的,按汝城县征地拆迁补偿规定执行。一般土坟墓每冢600元,双冢坟增加25%;坟墓用砖石砌水泥粉刷另增加600元;需抬棺迁葬的每冢另增加1600元。(2)对就地平坟、绿化覆盖的,每冢补偿300元的平坟费,如需立墓碑的,按60×45×6cm的统一规格制作。(3)对在县政府规定迁移期限终止日后无人认定的坟墓做无主坟处理,按管辖职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民政、城管、环保等部门代迁或平坟深埋。(三)针对我县土葬习俗久远、已葬坟墓较多的情况,就县城中心城区内已葬墓地分四批按前款规定处理。第一批:范围为行政中心周围的山地(津江村凳板形约200亩,锦堂村范家岭、新井村桂枝岭约200亩);第二批:范围为濂溪广场周围的山地(南门会云仙约60亩、益道村凤形山约40亩)—县人民医院(城内何家垅约30亩,城内、曹家棕树崎约100亩,云善村烂瞭里约100亩)—汽车北站(云善村凤形约20亩);第三批:范围为东正村(黑垅门江西广东会馆山约20亩,横巷村屋背山约50亩,益道村秀峰山约40亩,横巷村婆娑岭、娴云石和津江村美女照镜约130亩)、老转播台(益道村松山岭约200亩)、六中周围的山地(益道村高泉岭约50亩,横巷、津江乌沙岭约80亩);第四批:范围为县城中心城区内的其它山地。
第五章奖惩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殡葬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实行专项考核,列入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年度综合考核。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对积极推行殡葬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为大力推行殡葬改革,鼓励火化,下列对象的丧主为逝世亲人进殡仪馆办丧事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农村村民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的,厅租减免30%、火化费用减免50%;(二)凡五保对象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的,厅租、火化费用全免; (三)优抚对象、低保对象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的,厅租减免30%、火化费用全免; (四)无名无主遗体接运、火化、存放等费用全免。(一)—(三)款对象的丧主凭有效证件给予办理减免手续。(一)—(四)款所减免的费用由县财政局结算付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死者家属限期内将遗体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收缴所发放的款项,并按照《汝城县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问责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给予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占用城区车行道、非机动车道搭设灵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占用城区人行道搭设灵棚的、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影响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国土资源、林业、工商、公安、住建、规划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3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民政、工商、公安部门没收其产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对当事人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纪检监察、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细则第四章骨灰处理和公墓管理规定的,给予如下处罚:(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民政、工商、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殡葬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当事人迁移坟墓,恢复原貌,对拒不履行的,则依法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细则规定,除根据本细则给予处罚外,并按照《汝城县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问责办法(试行)》处理。第三十二条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殡葬设施、聚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所有罚没款全部上交县财政,用于殡葬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汝城县殡葬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