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殡葬改革和管理的通告

汝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殡葬改革和管理的
通告

汝政通〔2014〕9号
登记号:RCDR—2014—00023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汝城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推行殡葬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4年6月5日零时起,下列人员去世后一律实行火化:本县辖区内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农村五保户和城市孤寡老人。

二、从2019年6月5日零时起,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三、从2024年6月5日零时起,农村村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外地流动人员在本县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特殊原因要求将遗体运往生前居住地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外运。

四、对应当火化而没有实行火化的,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

五、禁止在党政群机关、学校、医院、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区、生活区以及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城区街道及两旁人行道等公共场所内搭设灵堂、灵棚治丧;禁止在城区抬棺、抬骨灰盒游行;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冥钞等;严禁组织大型送葬队伍。

六、未经县民政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不准在城区范围内为治丧提供场地,不准非法从事遗体冷藏及灵棚架、响器道具、运输工具出租等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

七、禁止制造、销售冥钞、纸人、纸马、纸房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八、死者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或者寄存到金斗山陵园骨灰楼,也可以安葬到农村公益性公墓、金斗山陵园。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进行土葬。

九、农村公益性公墓需在乡镇政府组织下,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址规划,经乡镇政府、国土、林业、规划等部门审核同意,报县民政局审批后方可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买卖。严禁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接纳本村或本自然村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遗体安葬。

十、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公路主干线两侧、住宅区和县城中心城区(县城规划重点控制区23平方公里)内建造坟墓。因国家基本建设需要迁移的坟墓,坟主应在限期内将坟墓迁至公墓或平坟深埋,否则由建设业主单位按无主坟墓处理。对现有县城中心城区内的原有坟墓实行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

 十一、对主动葬入公益性墓地、金斗山陵园和主动将坟墓迁出县城中心城区以及农村村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实行火葬的,按照《汝城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奖励、补偿和优惠。

十二、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汝城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汝城县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问责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给予适当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8202608)。

十四、本通告自2014年6月5日起正式实施。

 

汝城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