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抓沿海产业转移和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快汝城开放崛起步伐,实现跨越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政策措施。
一、投资产业政策
1.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投资的行业和项目外,其它领域均可投资经营。
2.鼓励投资者到汝城经济开发区及其它工业集中区投资兴办企业。
3.鼓励积极承接沿海地区加工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服务企业来汝城兴业。
4.按照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要求,坚持保护生态、改善环境与开发建设并重的原则,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型金属材料、食品药品加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
5.鼓励利用汝城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兴办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型、再生资源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农产品深加工型、机械制造型、服装包装型、建材加工型和商贸流通型企业。
6.鼓励投资政府统一规划的环境保护工程、市政设施工程、旅游设施工程和交通、能源等其它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土地使用政策
7.工业和生产服务性项目用地按现行用地法规政策,依法实行招拍挂出让,并按土地登记办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8.对符合上述要求且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和生产服务型项目(商贸项目除外),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9.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可以采取租赁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依法流转,采用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
三、收费减免政策
10.对落户在省级产业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汝城县产业发展规划,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省的部分外,县及县以下业主或投资企业部分一律免收,其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具体优惠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且单位土地面积投资额在100万元/亩以上;安排劳动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外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转移、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发明专利产业应用的项目。
11.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和企业的有偿服务实行自愿原则,由企业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和干涉。环保、安监、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应对归口管理的相关中介评价评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下各类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项目,由执收机构的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并负责协调,收费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12.对新办生产型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四、水电优惠政策
13.符合第10条4项条件之一的省级园区内加工企业的工业用水、用电,按目录价格应缴水、电费总量优惠20%。
14.在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分别由园区自来水公司和郴电国际汝城分公司负责将供水管道和供电主干线路架设到投资企业土地红线边并预留接口,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县自来水公司和园区自来水公司业务不及的地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企业自行打井取水,或直接从河溪中取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停水、停电。因维修或其它原因确需停水、停电的,供水、供电企业应提前24小时通知企业。
五、财税扶持政策
15.新办生产型企业,投产后5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00-50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第l-3年按30%奖励给企业,第4-5年按15%奖励给企业;年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第l-3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4-5年按30%奖励给企业。
16.支持“园中园”建设。在汝城经济开发区设立合作园区,鼓励海内外地区政府、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对园区进行整体开发。开发面积达1000亩以上,且单位土地面积投资额在120万元/亩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配套商住用地,对配套商住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县政府按土地实际出让价的一定比例奖励用于投资方工业园内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及其它建设。
17.鼓励企业上市融资。辅导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对其中形成的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l00%补贴给企业。
18.设立县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连续5年,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今后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速度适当增加,主要用于支持承接产业转移、拓展对外贸易、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加强国内外区域经济合作等。
19.鼓励到工业园区进行标准厂房的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县财政安排承接产业转移扶持资金按建筑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建标准厂房除省市补助外,县财政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定拨付。
20.积极支持扩大出口。对本县外贸企业出口实行贴息支持,以出口企业上一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为基数,基数内每一美元贴息0.01元;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贴息0.015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市级补贴)。对本县外贸企业出口实行物流补贴,以出口企业上一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为基数,基数内每一美元补贴0.01元;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补贴0.015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
21.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参加鼓励类境外会展的摊位费,参照省定标准补助支持;对到新兴市场国家参展的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单个企业国际参展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市级补贴)。
22.加大发展加工贸易的扶持力度。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以本年度较上年度的增量(以海关统计为准)为基数,每出口1美元补贴企业物流运输费0.1元(含市级补贴0.03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对实行海关计算机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市级补贴)联网费补助;对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的园区或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市级补贴)建设补贴。
23.积极支持扩大进口。对当年从国外引进优质或紧缺型能源材料的企业,比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937号)精神给予支持,每进口1美元奖励0.04元(含市级补贴0.02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
24.引进大型物流公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快物流园区建设。对新增企业,其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不重复计算),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每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
25.保障企业用工。县就业服务局为企业用工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负责园区企业常年招工服务工作。提供定点、定时、联合和专项招聘服务,按企业用工需求定期举办招聘会。对输送员工到园区企业就业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外出务工返乡就业人员进行补贴。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及时免费发布县工业园区企业用工信息。
26.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2〕14号)执行。
六、行政服务政策
27.推行投资企业审批代理制度。外资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县商务局全程代办,园区内项目的审批手续由汝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程代办,其他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或引进人)全程代办。重大投资项目由县级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组成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为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28.推行《投资企业税费缴纳明白卡》制度。由县优化办、县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发《投资企业税费缴纳明白卡》,并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一票制收费”。《投资企业税费缴纳明白卡》以外的各项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凡须调整的收费项目,由县优化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在《投资企业税费缴纳明白卡》中作相应的调整。
29.推行企业“宁静日”制度。对招商引资企业,由县优化办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监测工作。每月1-20日为企业“宁静日”,除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消防检查和公安办案外,未经县优化办审核登记,县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要严格控制检查人数和次数,入园检查必须有园区人员陪同。
30.推行外来投资企业“绿卡”制度。由县优化办会同县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外来投资者发放外来投资者证(简称“绿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要求到汝城落户的,免费办理落户手续;获得外来投资者绿卡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入托、就读、就医、生活保障等方面享受县城居民的同等待遇。其所属车辆在县内轻微违规的,交警、交通、公路、城管等部门一律不得查扣或罚款;轻微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部门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为主,免予处罚。
七、其他政策规定
31.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和战略投资项目等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指投资1000万美元或与之相当人民币的),投资商对政策优惠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32.对符合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条件的,由县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助企业到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认定,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扶持。
33.对投资数额较大(巨大)并对县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项目投资者,可在县内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或名誉职务。对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影响和特殊贡献的项目投资者,可以向省、市及上级有关部门举荐、推选,争取给予有关荣誉及相应的政治待遇。
34.项目从签订投资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取消上述优惠政策。确因特殊原因经审核属实的,给予半年宽限期。项目虽已开工建设,但在约定的时间不能按期竣工或投产,时间超过一年的,取消上述优惠政策并追缴相关费用。
35.支持和引导汝城异地商会建设。支持异地商会与县政府合作创建创业示范基地,对为汝城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异地商会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36.对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且年创税收达2000万元的重大工业项目,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项目首引人”50万元。
37.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未规定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在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县有新的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38.本政策措施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